环保部发话水泥厂年底前必须做这事否则

日前,环保部印发关于做好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国水泥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没有拿到企业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将一律停产。

通知如下: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规财[]68号

关于做好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81号)要求,做好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年12月31日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以下简称“2+26”城市)和长三角、珠三角重点区域完成钢铁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年底前,全国其他地区完成钢铁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国水泥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二、发证范围

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水泥(熟料)制造及其配套的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散装水泥转运等排污单位,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排污单位和独立粉磨站排污单位。其中,独立粉磨站企业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钢铁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含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或轧钢等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分行业开展行政区域内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前核发完毕。

三、工作任务

(一)做好实施准备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的组织实施,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的申请时限、核发机关、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向社会公告并报我部备案;组织指导地级、县级环保部门开展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有核发权的地方环保部门要尽快开展企业调查摸底,明确钢铁、水泥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目标任务和实施计划。各地要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开展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工作。

(二)指导企业申报

有核发权的地方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排污许可管理规范性文件、《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工业》(HJ-)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泥工业》(HJ-),指导企业在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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