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在水泥质量万里行活动中被曝光的一处无证生产水泥的工厂被处理,并于近期做出处罚决定。
经水泥内参调研发现,位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边河乡的淄博博奥建材有限公司存在无证生产水泥行为,并且在潍坊等地区进行销售(回顾:每吨便宜元!低价水泥又来了...)。该报道发布后,引起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临淄区市场管理局积极作为,立即展开行动,经调查确认了该企业存在的违法事实,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详情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号)当事人:淄博博奥建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X4
住所(住址):淄博市临淄区边河乡博临路57公里处边河工业园
年3月1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舆情信息,依法对淄博博奥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水泥。
经调查确认,该公司具有年产30万吨干混砂浆项目的生产资质,通过外购粉煤灰、水泥、石灰石、矿渣等原料破碎经球磨成粉末入仓,再按各种配比搅拌后包装外销。为节约成本,该公司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剩余散装水泥装入标示“双山牌”、生产许可证XK08--复合硅酸盐水泥的编织包装袋进行销售。执法人员查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登记平台,未查询到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信息。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使用的“双山牌”复合硅酸盐水泥包装袋上标示注册商标“双山”牌,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信息,未发现商标所有权人为淄博博奥建材有限公司的“双山”牌商标注册信息。经查,该公司年期间共计生产水泥吨,销售单价元/吨,货值总计元,已销售完毕,未开具发票,违法所得元。
综上,淄博博奥建材有限公司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水泥案成立。
我局于年8月30日向当事人下达临市监听告〔〕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于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当事人淄博博奥建材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水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在其产品包装袋上标示伪造的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该公司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目录内产品水泥,并在其包装袋印制伪造的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且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生产的水泥已全部销售无法追回,违法生产货值较大,且其生产的水泥流入市场对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存在较大的潜在社会危害,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其从重处罚,并按照处罚幅度的最高限度实施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其按照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做出处罚如下:1、处罚款元;2、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没款总计元。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9月6日
(来源: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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