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青美国一流大学博士生分流淘汰制度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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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j.cnki.-..10.14

摘要

  美国的博士生培养体系普遍被认为是高质量的,其严格的筛选和淘汰制度值得我国借鉴。从博士生评价质量观的嬗变入手,梳理了美国分流淘汰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实施效果。随后以康奈尔大学作为研究案例,通过采集康奈尔大学的学位条例、政策文本和院校新闻,研究提炼出博士生分流淘汰制度运行机制的三个典型特征:学术逻辑主导下的考核过程、考核责任主体权责分明以及具备法律效力的保障制度。通过对康奈尔大学博士生分流淘汰制度的全方位呈现,从完善制度约束,遵从学术逻辑在博士生培养中的核心地位,以及推进贯通式博士生培养方式,分类嵌入分流淘汰制度两方面为我国博士生培养制度改革提供决策参考。

关键词

博士生;分流淘汰制度;考核制度;康奈尔大学

一、引言

博士生作为高校人才培养金字塔的顶端,其培养质量备受社会和政府   美国的博士生培养体系普遍被认为是高质量的,其严格的筛选和淘汰制度值得我国借鉴。从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建立到全美大学联合会(AssociationofAmericanUniversities,AAU)成立,美国的博士生培养制度在20世纪初已基本成型。此后,伴随着美国研究生院理事会(CouncilofGraduateSchoolsintheUnitedStates,CGS)、高等教育认证委员会(CouncilofHigherEducationAccrediation,CHEA)等评估机构的诞生,博士生培养制度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呈现出院校及学科的多元化特征。鉴于此,本研究选取美国著名的研究型大学之一——康奈尔大学作为案例高校。通过对康奈尔大学的《研究生学位条例》、各院系规章制度以及院校新闻的文本挖掘,分别从执行过程、责任主体和保障举措三方面分析美国研究型大学博士生分流淘汰制度,以期为我国博士生培养制度的改革提供经验借鉴。

二、美国博士生分流淘汰制度产生的质量观背景及实施效果

博士生分流淘汰制度产生和发展源于博士生评价质量观的转变。传统上,博士生教育的目标定位于“知识创新”,对博士生资格的认定完全取决于是否为所在学科创造了新知识。21世纪以来,这种以博士生能力培养为代价的论文导向型质量观受到了极大的诟病。以欧洲模式为代表的博士生培养方式反映了产品视角的质量观。欧洲模式强调师徒传授的学术训练制度,以18世纪海涅(Heyne)和沃尔夫(Wolf)创建并发展的新型研修班为代表。在传统的培养模式下,学生以导师作为自己的学习榜样,通过师徒传授的形式发展独立性和创造性。以知识创新为导向的欧洲模式没有严格的招生、培养及考核制度,其候选者选拔及培养方式完全取决于导师的个人选择,因此在德语中,博士生导师的原意即“博士之父”。鉴于欧洲模式选拔和培养过程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博士候选者发表的著作便成为其能否获得博士学位的唯一指标。博士学位授予的对象即那些能够在创造知识过程中体现出个性和创造力的人群,而缺乏“想法”和“灵感”的候选者则势必沦为这场“学术赌博”的牺牲品。因此,以欧洲模式为代表的培养方式具有典型的成果导向型特征并被赋予了“生产”属性。

  美国“结构化”博士培养制度的建立标志着过程质量观的诞生。从19世纪初开始,前往德国留学的美国年轻人将学术自由、科学研究等理念引入美国并创建了具有新时期研究型大学特色的高等学校。以吉尔曼(Gilman)为代表,他在耶鲁大学建立谢菲尔德理学院并制定了第一个博士学位计划。与欧洲模式不同,美国博士生教育具有典型的实用主义色彩。为保障教育质量与水平,美国制定了严格的博士生培养制度,其中包括分流淘汰制度。严格规范的博士生培养制度确保了博士生在培养过程中获得必要的学术训练和技能。因此,过程质量观尤为强调对博士生培养全过程的监测与遴选,其中包括对入学考试、中期考核、预答辩、论文评审等具体环节的把控。时至今日,博士学位设置的目的究竟是什么?是创造新知识亦或培养能力仍是学术界争论不休的话题。但毫无争议的是,基于过程性的评估制度确实在筛选不具备资格的候选人并督促潜在候选者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高等教育中经常被引用的一句格言是:“评估驱动学习”。评估被认为是博士生学习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并且理应与博士生培养目标相一致。博士生分流淘汰制度便是基于过程质量观所建构的一套评估制度。

  美国对博士生的分流淘汰贯穿于整个博士生考核过程之中,每一阶段考核的失败都将意味着淘汰出局。大部分的淘汰发生在入学考试后的一年之中,也即资格考试之前。当博士候选者通过课程学习和阶段性的进步评估,意识到自己对所学研究领域不如预期的热爱,或者因各种原因改变了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他会选择主动退出。美国博士生考核最为出名的淘汰制度即中期考核制度,有些高校称之为资格考试制度(qualityexam),而另一些高校则称其为综合考试(generalexam)。有研究显示,综合考试的淘汰力度一般为5%~20%。如果学生多次(通常为2~3次)无法通过资格考试,可以选择仅获得硕士学位。随着学习阶段的逐步深入,在博士候选者进入ABD(All-But-Dissertation)阶段之前,他们仍然需要面临一次残酷的淘汰,即开题审查。开题审查不合格的学生同样需要面临被淘汰的风险,到该阶段,被淘汰学生的比例已上升至30%。Benkin、Bowen和Golde等多位研究者均已证实多达2/3的学生流失发生在取得ABD之前。在美国,针对处于ABD阶段徘徊的学生提供了丰富的参考指南并成立了特殊的心理辅导机构。由此可见,严格的博士生淘汰制度为处于不同阶段的博士生带来了巨大压力,致使因各种原因无法全身心投入的候选者顾虑再三。决定留下来的博士生候选者则必须努力克服重重困难坚持到最终的论文考核阶段。

客观上,博士生的分流淘汰可分为主动和被动两部分。在美国博士生流失研究领域,有大量的研究通过小范围的调查或质性研究的方式对主动退出的博士研究生进行了追踪调查。研究结果显示,专业技能的掌握(professionalskillsmastery)、组织适应性(organizationaladaptability)、与同伴/教师的互动(interactionwithothers)以及个体心理因素(individualpsychologicalfactor)等是影响博士生主动退出的重要因素。(见表1)但截止目前,美国官方及各高校尚未有明确的数据显示主动退出和被动淘汰学生的比例。因此,国内学者简单地将较高的流失率全部归因为美国高校严格的淘汰制度可能有失偏颇。本研究虽无法精确地呈现不同阶段研究型大学博士生准确的流失率,以及其背后主动和被动分流淘汰人数所占的比例,但是通过对已有研究成果的回顾,我们可以大体估计被动淘汰率在15%~30%左右,而剩余的浮动比率则为主动分流部分,并且这一比率仍受到不同学科的影响。由此观之,单纯依赖结果而忽视过程势必会造成研究结果的失真。鉴于此,本研究以美国康奈尔大学作为案例高校,通过深入分析其博士生分流淘汰制度的实施过程,详细呈现分流淘汰制度在美国高校中的运行全貌。

三、博士生分流淘汰制度运行机制分析

——以康奈尔大学为例

如前所述,自年耶鲁学院首次授予哲学博士学位以来,博士学位制度开始在美国兴起并逐步发展起来。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和完善,美国博士生教育在培养数量和质量方面均位居世界榜首。美国学位制度包含学士、硕士和博士三个层次,但不同于专业硕士学位,学术硕士学位已日渐成为博士学位的过渡甚至补偿阶段。本研究提及的博士学位特指学术型博士学位。美国众多高校在招收博士生时通常直接将招生对象锁定为学士学位获得者,部分高校除特殊规定的专业外,大部分专业均可直接将本科毕业生作为招生对象。如哈佛大学除德国语言文学和近东语言与文明专业需要获得硕士学位以外,其余71个专业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均可直接报考博士研究生。耶鲁大学除实验医学、法学和护理学专业以外,其他64个专业学士学位获得者也均可报考博士研究生。由此观之,美国众多研究型大学均采用贯通式的博士生培养方式。这是美国分流淘汰制度得以实施的重要土壤。

  康奈尔大学(CornellUniversity)是美国最早提供高等学位的大学之一,也是最早接受女性和非裔美国学生的大学之一。它的研究生院是一个“由近个研究领域组成的充满智慧、热情和活力的学术共同体”。同AAU(AssociationofAmericanUniversities)组织中众多联盟高校相似,康奈尔大学中除城市和区域规划、电子和计算机工程以及区域科学外,其余82个专业均可直接招收学士学位获得者攻读博士。康奈尔大学博士生的培养目标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掌握所选学科的知识,综合和创造新知识,在适当的时间内(7年)对该学科作出原创性和实质性的贡献。

正如戴安娜·克兰所描述的:“最好的学生被最好的研究生院挑选,最好的研究生院被头等的科学家挑选给予训练,下一代最有成就的科学家就将来自这个经过严格挑选的群体。”为了输出各专业的顶尖人才,康奈尔大学不仅制定了明确的考核指标(见表2),还以此为基础建立了完善的学生考核制度。

 (一)学术逻辑主导下的考核过程

  要在康奈尔大学的研究型课程中获得更高的学位,必须通过一系列专业考试,通常这些考试都有明确的完成期限和截止日期。获得博士学位至少需要通过两门考试,分别为A考试和B考试。有些领域需要额外的资格考试,称为Q(Quality)考试。A考试也被称为入学考试,这次考试可能会包括书面考试,具体考试形式由专业委员会来决定。学生可以在完成两个学期的注册课程后参加考试,但必须在第七个学期开始前完成。通过考试意味着研究生院认为学生已经准备好进入学位论文撰写阶段。在博士生完成四个学期的注册并通过A考试或达到A级考试水平后,一些领域可以提供硕士学位。B考试是论文的口头答辩。本次考试可在完成所有要求后进行,但不能早于最低注册学期要求(两个学期)。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资格考试,这个考试可以帮助专业委员会决定学生是否有能力继续攻读博士学位,并制定一个合适的学习计划。如果学生部分科目考试不及格,只有经专业委员会的批准才可以复试,从考试不及格到复试至少三个月。如果学生全部科目均不及格,他必须向总务委员会申请继续学习。一般而言,不同阶段的考核内容和形式均有差异,不同学院也因各自学科的差异而制定了专门的考核方式。

从考核内容来看,A考试作为入学资格考试是博士生生源质量保障的第一道关卡,由研究生院负责制定详细的考核内容和筛选标准。各学院可在研究生院提供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砝码”。大多数学院要求申请者提交研究生入学考试(GRE)成绩。有些领域要求GMAT而不是GRE成绩。国际申请者必须符合学校的英语水平要求,并可能需要提交托福或雅思成绩。研究生院规定GRE的要求因专业而异,但大多数研究领域均有此项要求。GMAT要求同样因领域而异,如酒店管理和房地产专业要求GMAT而不是GRE成绩。管理和劳资关系方向,斯隆管理学院的政策分析和管理方向接受任何一种考试成绩。除此之外,大多数研究领域还需要两到三封推荐信、本科课程成绩单以及能表明个人潜力和资质的履历介绍。资格考试的目的是评估候选人作为博士生的潜力,一般而言,持有硕士学位的学生在第一学期结束时参加Q考试,而持有学士学位的学生在第二学期末参加Q考试。通常各学院不会明确具体的考试科目和考试题型,但是考试题目的范围不会太广,以免影响考生在考试前的选课。充分了解相关的本科课程和已修的研究生课程应足以通过考试。在美国,Q考试成功通过后的学生被称为ABD,意指除学位论文外完成了所有其他获得博士学位的要求。最后一个考核环节——论文答辩考试(B-Exam)需要学生公开展示论文,然后由专业委员会进行口头考试。研究生院明确规定,专业委员会的所有成员都必须参加论文答辩考试。(见图1)

  维持博士生学术质量的责任主要取决于导师和研究生的学习主任,他们通过专业委员会工作。专业委员会是为每个研究生提供初步建议和学术监督的教师团体。学院通过各种直接及间接的方法评估学生的表现。除以上三类明确的阶段性考核外,学院还会对学生的课程学分、学期注册和学生进步评估进行检测,部分学院会额外要求学生担任一学期或两学期的助教。原则上,研究生可以选修康奈尔大学提供的任何课程。本科课程可能不是完成研究生学位所必需的,但可能是建立基本能力所必需的。学生在资格考试前每学期必须注册至少12学分。学期结束后,所有课程不得停课,学分和评分方式不得更改。应学生和教师的要求,学生进步评估(SPR)于年在康奈尔大学实施,以鼓励和支持博士候选者与导师之间定期交换建设性的书面反馈。它规定了学生与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有一次关于学术进展和未来计划的沟通。SPR要求学生反思他们最近的学术成就,确定即将面对的挑战并设定相应的目标。委员会主席则负责审查学生的SPR表格,并给出建设性的反馈。主席最终对这一过程表决满意、需要改进或不满意。当考核结果为“不满意”(学业进展停滞不前,成绩低于预期)时,表明该学生在前一至两个学期的学业进展甚微或根本没有进展,可能不具备在适当时间内完成学位的能力。被评为“不合格”的学生在研究生院的学术地位不高,在他们恢复良好的学术地位之前,可能没有资格获得奖学金或助学金。研究生院将要求学生配合专业委员会制定一个详细的改善计划和明确的时间表。部分研究方向会特别要求学生担任助教,如所有机械工程和航空航天工程的博士生必须担任两个学期的助教,而理论和应用力学专业的学生需担任一个学期的助教。

  (二)考核责任主体权责分明

  博士生考核制度为博士生的筛选和培养提供了完善的制度基础,但是形式多样及内容繁琐的考核标准为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设置了重重障碍。基于此,康奈尔大学成立了专门的研究生院为博士研究生提供多元化的政策咨询和服务工作。其中,研究生院设有专门的总务委员会具体负责不同研究领域或研究方向的研究生考核。除此之外,与研究生关系最为密切的教师群体为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与研究生个人相关的近乎所有学术事宜,因此在研究生培养和考核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以下将综合呈现不同责任主体在研究生考核制度实施过程中所承担的特殊责任。

  在学术型博士生的培养过程中,学生需要选择一个由主席和其他两位教员构成的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学生的研究和学习计划。研究生院对课程和成绩没有特别的要求,但是专业委员会需要评定学生是否取得了适当的进展和成就。一般而言,学生必须在研究生院注册后三周内选择专业委员会主席。如果学生不确定主席人选,可以选择一个临时的,或者其所在领域的研究生主任来担任这个职位。博士生必须在第三学期结束前组成一个完整的专业委员会。与学生研究方向直接相关的老师被认为是专业委员会的主席,主席负责监督学生的论文进展工作。学生在选择专业委员会成员方面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任何研究生所在研究领域的教师都可以作为专业委员会的成员之一,研究生院偶尔会根据他们的专业地位对教员施加限制。专业委员会的主席除负责监督学生的论文外,还需要为学生的主修科目提供指导,而其余的两位成员则负责学生的辅修科目。专业委员会或学生的临时导师是唯一能够判断学生的正式或非正式课程能否满足学位要求的责任人。同时,专业委员会也是判断学生能否通过资格考试成为ABD以及博士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水平并可予以毕业的直接责任人。当学生不具备成为博士的潜力时,专业委员会有权建议将学生的学位从博士转为硕士。

  除专业委员会外,研究生院及其成立的总务委员会在博士生考核过程中同样起到重要作用。在康奈尔大学中,研究生院不是一个行政单位,而是由一群对研究生教育有着共同兴趣的人组成的科研机构。学校承认并支持研究生院教师各自的专业身份,这意味着成员除了从事研究生院的活动外,还有大量的学术工作和研究机会。总务委员会(12名成员)是研究生院的行政、立法和司法委员会,委员会所有人员均由研究生院的成员选出。任何博士生及辅导教师均可向院长发送电子邮件,要求总务委员会就与研究生院有关的任何事宜采取行动。总务委员会审议研究生院成员提交给它的事项,它也可以主动代表全体成员就有关研究生院的利益和政策提出问题。总务委员会的职责是:通过立法,批准修订《研究生学位条例》,提供一般政策指导,制定研究生入学政策,制定奖学金政策和助学金水平。因此,总务委员会实为研究生院内部的学术咨询智囊团。研究生院则负责批准任命、建立或废除相关的专业研究领域。根据每个研究生培养院系建议,批准主修和辅修科目,批准更改研究生领域的名称,终止或废除部分学位项目,对学院提交的任何提案或请愿书采取行动。院长代表大学的研究生院,担任学术行政官员。研究生院院长的主要职责是:促进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和研究生的福祉,适当设置学术优先级和分配资源,主持大会和执行委托任务,确保各项事务符合研究生院和大学的政策。监督研究生院的管理,包括政策、流程、招生程序、研究生教育的招生、评估、记录、经济资助和其他组成部分。

  故而,在博士生考核制度的执行过程中,研究生院通过总务委员会来制定整体的考核流程和考核项目,包括学生的入学考试、注册、课程学习、资格考试、论文撰写以及终期考核等的先后顺序和需要完成的截止日期。在不违背研究生院提供的考核框架的基础上,专业委员会详细负责每一个项目的具体考核标准和实施细则,并依据实施细则为学生量身定制阶段性的学习时间表。因此,专业委员会对学生的学术训练和培养质量负有直接责任。但与此同时,专业委员会所做出的任何决定均需要通过与研究生院的总务委员会协商来予以落实。当学生对专业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产生不满和质疑时,可直接与总务委员会取得联系并寻求解决渠道。但需要注意的是,总务委员会并不具备直接执行决策的权利,研究生院的所有事务均需获得研究生院院长批准后才能予以落实。因此,围绕博士生的考核事宜,形成了由专业委员会、总务委员会、研究生院构成的保障体系。各主体责任明确,各司其职。

  (三)具备法律效力的保障制度

  对博士生的培养过程进行考核需要健全完善的保障制度作为支撑,为此,康奈尔大学形成了系统的研究生资助制度、研究生申诉制度、自愿退出制度以及当师生发生冲突时的维权制度。

  为了吸引、留住和支持最优秀的博士生按时完成学位,研究生院通过包括学费、医疗保险、生活津贴在内的一揽子资助计划,支持97%的在校学生攻读学术型博士学位。资助来源可能多种多样,包括研究生院、学院、系和导师。助学金是一种安排,资助从事教学或研究的研究生,以促进大学学术使命的实现。全日制博士可获得的助学金一般分为四类:助教(TA)、研究助理(RA)、研究生助理(GA)和研究生研究助理(GRA)。这些奖项由研究生所在的学院任命和负责,研究生均不可单独申请。四种不同类型的助学金所承担的任务完全不同,TA负责承担某门课程的教学任务,如讨论或课后实验部分。RA适用于与主题不直接相关的研究,如任命可能包括与学生论文主题不直接相关的数据分析。GA的任命可能包括协助教员承办和协调学术会议。与前者不同,GRA是一种学术任命,专注于论文或其他与学位相关的研究,所有学位的候选人都必须参与。除此之外,奖学金为研究生提供了经济支持,让研究生在没有相关教学或研究责任的情况下攻读研究生课程。在康奈尔大学,设有新生奖学金(NewStudentFellowships)、继续学生奖学金(ContinuingStudentFellowships)以及生命科学校长奖学金(PresidentialLifeScienceFellowship),优秀的研究生还可申请到诸如艾森豪威尔-罗伯茨奖学金(Eisenhower-RobertsFellowship)、管理学校长奖学金计划(PresidentialManagementFellowProgram)等在内的十种校内外奖学金项目。

  当研究生与教师发生冲突时,通常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参与讨论来解决。但当这种尝试失败时,研究生需要第三方介入来解决与教师的冲突。研究生院的申诉程序提供了一个通过第三方干预来调查过程、公平呈现并提供解决方案的渠道。这一程序包括最终达成决议所需的四个步骤。据康奈尔大学官方新闻表述,绝大多数研究生的不满在前两三步便得到了满意的答复。在过去的19年,只有两个研究生走到了第四步。研究生院申诉程序的关键步骤如下所述:学生可以选择一个证人陪同学生参加每一次会议。在这个过程的每一个阶段,学生都需要清楚地表明自己的不满,并在可能的范围内阐明其认为公平的补救措施是什么。每个步骤都有一个具体的时间框架,以鼓励及时并公平的解决。如果学生通过第一步的协商无法达成协议,就去联系其研究生导师(第二步)。如果导师是被投诉的对象,可直接跳过第二步把“案件”提交给研究生院院长(第三步)。如果学生对第三步的结果不满意,就继续将“案件”提交研究生申诉审查委员会(GGRB)。研究生申诉审查委员会一般由两名学生和三名教员组成。GGRB的建议将由教务长审核,教务长将做出最终决定。

  在康奈尔大学,学生拥有对学院或研究生院所做决定不满的上诉权。学生可要求对《研究生学位条例》中的规定作出例外,但是必须要提交令人信服的证据。学生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由研究生院总务委员会、研究生院教职工管理委员会审议。总务委员会认为符合研究生院基本教育原则的,有权对特定的立法给予例外。总务委员会可将处理学生日常请愿书的工作委派给院长。当院长对一份请愿书采取消极行动时,学生有权让总务委员会审查该“案件”。除以上权利外,学生可随时自愿退学。退出是指学生不打算在康奈尔大学再恢复学习或继续完成一个更高层次的学位。除非学生被允许休假,否则任何注册的中断都被视为退学。持有非移民签证的学生在申请休假时要遵守美国政府的规定。若想在退学后重返大学,必须填写再入学申请表。作为再申请程序的一部分,申请人所申请的研究生专业可以要求提供其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学术逻辑主导下的考核过程致使考核内容、考核形式及考核标准均以学术标准作为基准线,这为康奈尔大学博士生分流淘汰制度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运行基础。专业委员会、总务委员会、研究生院等考核责任主体权责分明,各司其职成为博士生分流淘汰制度各环节细则落实的有效载体。具备法律效力的资助制度、申诉制度和维权制度更为博士生分流淘汰制度的良性运转建立了法律保障。

四、启示与建议

博士生分流淘汰制度作为博士生质量保障的一项重要举措,早于21世纪初便引起我国高校的重视。南开大学较早将该制度引入研究生考核体系中,并于年开始清退不合格的博士研究生。无独有偶,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也对—年间入学的博士研究生进行了清退,清退的比率分别为7.3%、7.49%、13.68%及33.04%。最近,深圳大学也将年3月以来不符合规定的15名博士研究生予以清退。由此观之,越来越多的高校开始意识到淘汰对博士生质量保障的重要作用并果断采取了实际行动。但国内高校所淘汰的博士研究生多为就读时间超限的学生,而并非在培养过程中不合格的学生。在国外,已有众多研究证实不适合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早期退出博士研究生项目,对于个人而言实为及时止损。因此,美国研究型大学博士就读第一年的流失率一直居高不下,较大比例的学生选择主动退出博士研究生项目。在美国,高流失率甚至成为博士生培养中的一大困扰。反思中国近些年来博士生分流淘汰制度的实施,却呈现出“学生不愿退,学校不敢清”的局面。通过对美国康奈尔大学博士生分流淘汰制度的系统研究,本研究认为可从以下两方面为博士生培养制度改革提供建议。

  (一)完善制度约束,遵从学术逻辑在博士生培养中的核心地位

  综观康奈尔大学博士生分流淘汰制度的实施过程,可以看出康奈尔大学除建立了系统的阶段性分流淘汰制度以外,各责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十分明确。研究生院虽承担一定的行政事务,但其本质却为科研机构。在研究生院内部,成立了包括院长办公室、总务委员会、学生事务中心等职能部门用以维护研究生培养体系的正常运行。总务委员会作为研究生院的决策咨询部门,起到调和学术逻辑和行政逻辑的重要作用。研究生院制定和出台的《研究生学位条例》在整个研究生事务管理中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其中严格规定了学生和教师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学生在入学教育中即被明确告知要为自己不同阶段学业的不合格而“买单”。专业委员会作为与研究生直接相关的责任主体对研究生的培养负主要责任。导师仅作为专业委员会的成员之一,任何与研究生相关的事宜均需通过专业委员会的协商来决定,而协商的依据则完全遵循学术逻辑的行为规范。由此观之,除《研究生学位条例》中既有的成文规定外,专业委员会对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拥有极大的自主权。学术逻辑在博士生培养过程中的主导地位,致使能否满足学术标准成为评判博士候选者可否进入下一阶段的核心指标。诚然,作为消费者的学生同样拥有申诉权,尤其当学生对专业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不满时可直接与总务委员会取得联系。因此,博士生分流淘汰制度的落地同样与美国高校完善的告知制度、听证制度、申诉制度以及说明理由制度在内的法律规制密不可分。鉴于此,我国博士生分流淘汰制度的落实应以学术逻辑作为运行基础,将学术标准视为判断博士生培养质量的关键指标。与此同时,完善研究生资助制度、研究生申诉制度、自愿退出制度及维权制度。以此才能有效缓解因学术逻辑和行政逻辑的冲突导致“灰色地带”滋生,进而转化为制度失范的温床,稀释博士生分流淘汰制度的实施效果。

  (二)推进贯通式博士生培养方式改革,分类嵌入分流淘汰制度

  如上文所述,美国研究型大学博士生分流淘汰制度的实施基础为贯通式博士生培养模式。一直以来,贯通式培养博士生在美国博士生教育中占据主导地位。该类培养模式的招生对象为本科毕业生,一入学即按照学术人才的培养方式予以严格要求。此种培养模式无论在课程设置的系统性、导师指导的贯穿性、学术研究的持续性等方面均有优势。对于博士生分流淘汰制度的实施而言,贯通式培养方式能够将硕士学位作为补偿性学位授予中途退出的学生。该项措施无疑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学生就读多年一无所获的心理压力,同时也减缓了博士生培养单位及责任主体对由此引发冲突的担忧。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类型的博士生以及博士生培养单位均要引入并推广贯通式培养方式。长学制及贯穿式的培养方式较为适合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尤其在理论性较强的基础学科以及原创性成果产出较难的学科更适合此类培养方式。此外,拥有丰富经验的博士生培养单位也更为适合引入贯通式培养方式。

  综上所述,对美国博士生分流淘汰制度的引介需要建立在对该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执行过程、责任主体、保障举措和实施效果全面了解的基础之上,才能进一步提出具有本土意义和价值的博士生培养制度改革建议。本研究对美国博士生分流淘汰制度的实施效果及运行特征进行了深入剖析,并从回归博士生培养的学术逻辑和分类推进贯通式培养方式两方面提出了建议,希冀对我国博士生质量保障及博士生教育改革提供些许借鉴。

作者

杨青,华东师范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博士研究生,上海 

原文刊载于《中国高教研究》年第10期第91-98页

栏目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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